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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

2022年12月11日 43阅读 0评论 0点赞

问题208: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问题209: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如何处理?
问题210:移送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途径为何?
问题211:检察院如何实施立案监督?
问题212: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如何救济?


问题208: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回答208:以下三种救济途径没有先后顺序

  1. 复议复核: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XD179】
  2. 申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XA113】【XC564】
  3. 自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209: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如何处理?
回答209:

  1.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XD180-1】
  2.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在3日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XD180-2】
  3. 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XD180-3】

问题210:移送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途径为何?【XD181】
回答210: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问题211:检察院如何实施立案监督?【XC560 / XC561 / XC563 / XC564】
回答211:

  1. 对于公安机关:

    1. 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XC559-1】
    2. 不应立案而予以立案:先要求说理,后通知撤案。【XC559-2】
  2. 对于自侦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建议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XC566】

问题212: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如何救济?【XC565】
回答212: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对复议不服,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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