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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2022年12月11日 42阅读 0评论 0点赞

问题194:期间有哪些类型?
问题195:期间恢复的情形为何?
问题196: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197:期间不计入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194:期间有哪些类型?
回答194: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问题195:期间恢复的情形为何?
回答195: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该申请是否被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问题196: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196:

  1.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罪行,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 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法院,检察院/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或者审理期限;
  3. 改变管辖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二审发回重审: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简易转普通: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问题197:期间不计入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197:

  1.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 二审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检察院的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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