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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2024年06月21日 16阅读 0评论 0点赞

案件: 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识别码: MCS1140

主要问题
  1. 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2. 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裁判理由

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首次认罪供述系因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的前提下,对于侦查机关后续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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