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admin
百度收录: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作品采用: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授权
案件: 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识别码: MCS1140
主要问题
裁判理由
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首次认罪供述系因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的前提下,对于侦查机关后续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 评论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