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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70229 [单选]

2022年09月16日 59阅读 0评论 0点赞

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答案:D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由此可知,若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则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裁定即生效。卢某于9月21日接到判决书且上诉期间为10日,故一审判决于10月1日届满,但因为10月1日正值国庆假期,应以国庆假期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故卢某的一审判决于10月8日上诉期满。而黄某是10月8日上班寄出的,以邮戳的日期为上诉日期。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救济方法,是赋予当事人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权利,而非中止期间。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本案中,被告人卢某因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的过失而耽误上诉期间,不属于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卢某不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申请期间恢复。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判决书于10月8日生效且上诉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上诉书于10月8日交邮符合法律规定,寄到法院时判决尚未生效。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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