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边栏壁纸

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22年12月11日 68阅读 0评论 0点赞

问题46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定罪为前提吗?
问题46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问题46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包括哪些?
问题46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何启动?
问题465: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检察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问题466: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如何确定?
问题46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判组织为何?
问题468: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告期如何确定?
问题469: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参诉的主体有哪些?
问题470: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问题47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问题47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结果有哪些?
问题47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上诉主体有哪些?
问题47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公诉程序之间如何转换?
问题475: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出的裁定生效后如何救济?


问题46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定罪为前提吗?
回答46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以定罪为适用的前提。


问题46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XA298-1】
回答46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类: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注: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问题46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包括哪些?
回答46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包括:

  1.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
  2. 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3.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问题46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何启动?
回答464:

  1. 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提出意见书;【XC527】
    注:检察院自侦案件,因死亡撤销案件后,符合规定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将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具体程序按照高检规则第522条都523条的规定办理;
  2. 检察院审查意见书:【XC518】

    1. 审查部门: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2. 审查程序:应当在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3. 审查结果:

      1. 决定提出没收程序申请;
      2. 决定不提出没收程序申请(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4. 程序转换:

      1. 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应当停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没收转公诉);
      2. 审查起诉过程中满足了适用没收程序的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诉转没收)。
  3.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XC519】

问题465: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检察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XC524】
回答465:

  1. 发现公安机关应启动而不启动没收程序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2. 发现公安机关在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问题466: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如何确定?【XA299-1】
回答466:

  1. 地域管辖:①犯罪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
  2.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46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判组织为何?【XA299-1】
回答46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庭。


问题468: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告期如何确定?【XA299-2】
回答468:人民法院在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问题469: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参诉的主体有哪些?【XA299-2】
问题46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很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注:其他利害关系人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 申请参诉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问题470: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否需要开庭审理?【XB619】
回答470:

  1. 应当开庭: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2. 可以不开庭: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问题47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回答47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47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结果有哪些?【XA300-1】
回答47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结果有

  1. 裁定没收: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2. 裁定驳回: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问题47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上诉主体有哪些?【XA300-2】
回答47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上诉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问题47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公诉程序之间如何转换?
回答474:

  1. 没收转公诉:审理中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XB625】
  2. 公诉转没收:审理期间被告人脱逃或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或者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XB626】

问题475: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出的裁定生效后如何救济?
回答475: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0

—— 评论区 ——

博主关闭了所有页面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