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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变更程序

2022年12月11日 60阅读 0评论 0点赞

问题413:死立即的变更程序为何?
问题414:死缓的变更程序为何?
问题415: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何?
问题416: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为何?
问题417: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为何?
问题418: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哪些情形应当收监执行?
问题419: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收监执行时的执行主体是谁?
问题420:减刑的适用对象为何?
问题421:假释的适用对象为何?
问题422:假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问题423:减刑的管辖法院为何?
问题424:假释的管辖法院为何?
问题425: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审理?
问题426:减刑假释的生效裁定书如何纠错?
问题427:检察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监督?
问题428:假释考验期的罪犯由哪个机关执行?
问题429:假释的考验期为多久?
问题430:假释执行完毕之后有何后果?
问题431:具备何种情形应当撤销假释?


问题413:死立即的变更程序为何?
回答413:

  1. 变更情形:死立即执行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层报最高院:【XB500】

    1. 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 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 共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 罪犯怀孕的;
    6.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 变更程序:

    1. 下级法院发现:暂停执行,层报最高院审批;【XB500】
    2. 最高院发现:应当立即裁定下级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调查核实层报最高院审核;【XB501】
    3. 最高院审核:由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XB503】
    4. 处理结果:【XB504】

      1. 依法改判:罪犯正在怀孕;
      2. 应当发回:①确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②原裁判有错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
      3. 继续执行: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

问题414:死缓的变更程序为何?
回答414:

  1. 变更为减刑: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省级监狱机关审核同意作出减刑的建议书);
  2. 变更为死刑:【XB497】

    1.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层报最高院核准);
    2.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无需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层报最高院备案(无需层报最高院核准)。
      注: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之日期计算

问题415: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何?
回答415: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问题416: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为何?【XA265】
回答416: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为:

  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限于拘役和有期);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限于拘役和有期)。

问题417: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为何?
回答417:

  1. 交付执行前: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XA265-5】【XB514 / XB515-2】
  2. 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XA265-5】
    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

问题418: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哪些情形应当收监执行?【XB516】
回答4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收监执行:

  1. 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2. 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3. 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问题419: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收监执行时的执行主体是谁?
回答419:

  1. 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前):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看守所代为执行;
  2. 监狱/公安机关决定(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问题420:减刑的适用对象为何?【XA273-2】
回答420: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注: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问题421:假释的适用对象为何?【XA273-2】
回答421: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注:累犯不得假释


问题422:假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回答422:适用假释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之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问题423:减刑的管辖法院为何?【XB534】
回答423:减刑的管辖法院是:

  1. 死缓减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1个月内作出裁定);
  2. 无期减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3. 有期减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 拘役减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 管制减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6. 社区矫正减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问题424:假释的管辖法院为何?【XB534】
回答424:假释的管辖法院是:

  1. 无期假释: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2. 有期假释: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425: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审理?
回答425:

  1. 公示程序: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XB537】
  2. 审判组织: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3. 开庭/书面审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XB538】

    1. 重大立功;
    2.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
    3. 该罪犯系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4.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
    5.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
    6. 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注: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的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的罪犯;
  4. 通知对象: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XB539】
  5. 公布文书: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问题426:减刑假释的生效裁定书如何纠错?【XB541】
回答426:

  1. 本院发现错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上级发现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问题427:检察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监督?
回答427:检察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

  1. 事前监督:收到建议书副本后,逐案审查,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的副本抄送执行机关);
  2. 事后监督:经审查确有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问题428:假释考验期的罪犯由哪个机关执行?
回答428:社区矫正机构。


问题429:假释的考验期为多久?
回答429:

  1. 有期徒刑假释:剩余刑期;
  2. 无期徒刑假释:十年。

问题430:假释执行完毕之后有何后果?
回答430: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


问题431:具备何种情形应当撤销假释?
回答431:

  1.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2.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法违规的(原作出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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