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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之间有什么区别?

2022年09月20日 62阅读 0评论 0点赞

第二类是“可公可自”的案件,第三类是“公转自”的案件

《刑诉解释》第一条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三大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简单概括为“亲吿、轻微、公转自”。第二类案件的重点在于“轻微”,既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出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对此类法益拥有一定的处分权的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即“可公可自”;而第三类案件本身在性质上就属于“公诉案件”,只是出于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而赋予其的一个救济途径。


解惑码:E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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