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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真题 2021A0517 [单选]

2022年09月20日 71阅读 0评论 0点赞

周某因诈骗罪被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维持原判。之后公安机关将其位于南区的一处房子查封,此房之前已抵押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出具解封手续后,法院才可以处置房屋
B.若银行主张优先受偿,应排在退赔被害人被骗金钱之后
C.市法院作为本案的执行主体,有权直接处置该房屋
D.南区法院可受委托帮忙处置房屋

答案:D


解析:
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据此,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房屋,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③其他民事债务;④罚金;⑤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本案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优先受偿,受害人被骗金钱属于第2项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银行的抵押权应当在受害人被骗金钱之前优先受偿。据此,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22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本案第一审法院为北区法院,市法院为二审法院,据此,应由北区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处置措施,C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南区法院是财产所在地的与北区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委托处置房屋。据此,D项表述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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