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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真题 2021A0515 [多选]

2022年09月20日 70阅读 0评论 0点赞

刘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大江市龙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龙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大江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龙平区法院改判挪用公款罪但刑期不变。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A.如大江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应要求龙平区检察院撤回抗诉
B.如大江市中院重审发现龙平区法院违反回避制度,应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
C.大江市中院不得改判刘某重于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
D.大江市中院曾参与本案审判的合议庭人员应回避

答案:BC


解析:
A选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89条第2款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因此,如大江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大江市中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龙平区检察院,而不是要求龙平区检察院撤回抗诉。据此,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②违反回避制度的。另外,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并无次数限制。据此,B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本案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C项表述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本案即属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二审的审判人员无需回避。据此,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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