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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真题 2018A0511 [单选]

2022年09月19日 61阅读 0评论 0点赞

北京某幼儿园家长高某在给儿子刘某洗澡时,发现孩子的身上有多处疑似被针扎过的痕迹。于是高某向幼儿园的小朋友了解情况,同班同学李某说出了实情,原来是红黑紫幼儿园老师王某用针扎的。家长高某选择报警。关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家长高某可以代为与王某和解
B.家长高某的行为是报案
C.刘某太小,所以无法让其进行辨认
D.李某年幼,其所做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A


解析:
A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88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高某可以代为和解。据此,A项表述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注意,报案一般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报案材料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较为简单笼统,往往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而举报的内容则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通常还具体地指明了犯罪嫌疑人,举报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和详细。控告和报案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控告只限于被害人,报案可以是所有人。另外控告的内容要比报案详细,能明确谁是犯罪嫌疑人。本案是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高某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指控,因此属于举报而不是报案。据此,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8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本案刘某作为被害人,可以参与辨认,法律并未要求辨认主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据此,C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年幼并非绝对不能作证,除非其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才不能作证。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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