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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真题 2018A0505 [单选]

2022年09月19日 64阅读 0评论 0点赞

公民甲向质监局举报乙公司生产伪劣产品,质监局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是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民甲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民甲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C.质监局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质监局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答案:C


解析:
A选项和B选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79条第1、2款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可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但是选项A、B中的公民甲并非本案的控告人,而仅仅是举报人,立法并未赋予举报人相关的救济权利。据此,A、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和D选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81条的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据此,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是立法并未赋予其再次申请复核的权利。C项表述正确,当选,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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