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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系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二在开庭前死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是其作为共同侵害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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