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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30268 [多选]

2022年09月19日 54阅读 0评论 0点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现为第5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由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必须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而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排除的范围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A选项: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双脚离地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明显属于以“使用肉刑”的方式收集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和C选项: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沈某说“讲了就可以回去”和“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都不属于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胁迫也没有达到与刑讯逼供相当的程度,以此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内。B、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侦查人员对证人朱某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D选项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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