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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30266 [多选]

2022年09月19日 56阅读 0评论 0点赞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
A选项:《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知,法院发现有新的犯罪嫌疑人和郑某有遗漏罪行时,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能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和C选项:《高检规则》第4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张某和郑某涉嫌受贿罪,秦某涉嫌行贿罪,如果张某、郑某、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B、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D选项:《高检规则》第4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知,检察院撤回起诉需要有法定理由,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所以检察院不可以撤回起诉,而且郑某、张某、秦某涉嫌了三个罪名而非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行贿罪。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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