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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40295 [不定项]

2022年09月18日 51阅读 0评论 0点赞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答案:BC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对黄某的考验期应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和C选项:《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案规定》 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人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由此可知,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且考验期长短可以根据黄某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B、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D选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能否折抵刑期作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可以折抵刑期。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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