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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B
解析:
《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A选项:在共犯有人被改判的情况下,对其他死刑犯不应该“裁定”核准死刑而是“判决”核准死刑。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因为本案属于部分同案犯量刑错误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352条的规定是可以改判的,不是发回重审。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因为本案属于部分同案犯量刑错误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352条的规定可以对乙直接改判的,而不用对其发回重审。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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