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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50293 [不定项][待修订]

2022年09月18日 55阅读 0评论 0点赞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此可知,在通缉李某1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刑诉解释》第617条第3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C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刑诉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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