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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50292 [不定项]

2022年09月18日 56阅读 0评论 0点赞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无(原答案为AD)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李某一案是由监察委立案侦查的,移送审查起诉后可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但具体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决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A选项无法可依,错误,不当选。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中,李某虽涉嫌贪污罪且涉案金额巨大,但并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李某贪污案应由监察委立案调查,在监察委立案调查期间,李某无权聘请律师,更无法享受会见等权利。C选项权利基础不存在,会见许可更无从谈起。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监察法》出台后,涉及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管辖发生变动,关于“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说法无法律依据。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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