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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50237 [单选]

2022年09月18日 55阅读 0评论 0点赞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A选项:《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根据上述法条,齐某作为被告银行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而非“应当”通知其参加,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根据上述法条可知,齐某并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不适用拘传。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和D选项:《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根据上述法条可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被告人的权利,齐某有权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同时也享有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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