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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50233 [单选]

2022年09月18日 60阅读 0评论 0点赞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答案:D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列举了五种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死亡,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非酌定不起诉决定。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且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案中,乙与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构成了盗窃罪,但是情节轻微。同时乙在参与的2起盗窃案中均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乙情节轻微的盗窃行为就可以被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对乙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丙参与了2起盗窃案件且2次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其中一起盗窃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但不影响对另一起案件提起公诉。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丁只涉嫌一起盗窃案件,且该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提起公诉,因此检察院应当对丁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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