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admin
百度收录: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作品采用: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授权
所有的指导性案例同时也都是公报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公报案例无此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公报案例只有指导性参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再审申请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遴选、审查和报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典型案例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补充: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等属于典型案例,不具有强制性的参照效力。
—— 评论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