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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60269 [多选][待修订]

2022年09月17日 54阅读 0评论 0点赞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
《刑诉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A选项: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属于上述法条第(四)项的规定。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B选项: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属于上述法条第(七)项的规定。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被称为验证“证据事实”的过程,它是一种证明手段,不同于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C选项表述错误

D选项:《高检规则》第401条第(四)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D选项属于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无需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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