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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
解析:
A选项和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知,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且剩余刑期5个月,其刑罚仍由监狱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知,丁被判处的没收财产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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