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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60238 [单选]

2022年09月17日 71阅读 0评论 0点赞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答案:C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属于“可以”开庭审理,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和C选项:《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2、5项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因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判决不可以延长职业禁止期限。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另外,二审法院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可以在不加重刑罚的基础上改变罪名。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知,检察院补充起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改变起诉罪名不等同于补充起诉,其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一审法院不可以加重龚某的刑罚。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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