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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60228 [单选]

2022年09月17日 59阅读 0评论 0点赞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答案:B


解析: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非“如有必要可通知其参加”。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聋哑人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选项:《刑诉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因此若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的,即使被告人同意,法院也不得决定开庭审理。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因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只存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也就不可能适用独任审理程序了。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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